【詮譯條文】涉藏索帶罪成判囚 經紀爭議索帶是否受條例涵蓋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8/06 14:27

最後更新: 2021/08/0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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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索帶罪成判囚 經紀爭議索帶是否受條例涵蓋。(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34歲地產經紀涉於2019年11月在銅鑼灣被搜出身上藏有48條索帶,經紀其後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被判囚5個半月。經紀准保釋提出上訴,爭議索帶是否獲相關條例涵蓋,上訴庭今(6日)審理有關上訴後,押後裁決。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的大律師關文渭今陳詞指,涉案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所針對的行為,必須要在特定背景和意圖下才可算是罪行。對於控方認為條文對所謂「非法用途」及管有者的意圖均沒有限制,兩者更毋須配合,辯方則認為有關詮釋是「闊到不能再闊」。

例如很多香港人家中均有索帶,若控方的詮釋成立,則任何人將索帶帶離寓所到公眾地方,而有想過要作出任何犯法行為的話已屬犯罪。關又指,條文列明,有關適用於非法用途的工具,必須本身是製造以用作該非法用途,但原審裁判官僅指只要索帶可用作非法用途,便將上訴人定罪。

關又質疑原審裁判官運用司法認知作事實裁定前,並沒有給予辯方回應的機會,例如辯方證人曾指上訴人身上的索帶是用於搬遷辦公室,裁判官於判詞中則指,觀乎他本人搬遷辦公室的經驗,從未見過有人需要用索帶,因此拒絕接納辯方證人說法。

另一方面,裁判官又運用司法認知裁定上訴人身上的索帶是用作武裝衝突等。關指出,事實上武裝衝突已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認知,而即使裁判官考慮到案發時的示威背景,有關判刑仍屬過重。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控辯雙方的主要爭議是,上訴人認為所管有的工具必須要可用於入侵住宅,才獲條例涵蓋,但控方則不認同有關說法。控方指出條文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判罰款或監禁兩年,反映條例涵蓋3大類工具,包括用作侵害人身、入侵住宅以及其他工具,而索帶正正符合第三類。

律政司一方又認為裁判官運用司法認知並無不妥,因為索帶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的用途是眾所週知,因此即使裁判官未有通知辯方,亦沒有構成不公。上訴庭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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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